编者按
本所新引进两名知识产权领域专职律师,拟组建知识产权业务团队,致力于向客户提供“全链条、多渠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后续本所将持续推出相关知产干货文章,期待在助推广西知识产权特色型强区建设进程中,有新使命、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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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广西高院发布的《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看(下称白皮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量从2016年的1540件增至2020年的4438件,增长近三倍。逐年递增的知识产权(下称知产)案件量,既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需求的直接体现,也是社会各界对司法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一种共识。
鉴于目前全国知产法庭/院“1+4+21”的格局,以及最高法院零星发布的知产管辖类批复与散乱的各省高院确定一部分法院管辖知产案件的地方性政策,加之特殊类型的知产案件级别管辖差异、管辖规定随新规出台而不断更迭等原因,“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成了知产人比较头痛的问题,本文仅对广西法院知产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简单分类梳理,以飨读者。
地域管辖
【一般规定】
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特别规定】
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2.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
3.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
4.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
级别管辖
总体而言,广西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区分有两个主要标准:一看案件类型,二看诉讼标的额大小。一方面,需要关注80万、150万、50亿这三个关键性标的数额。另一方面,技术性较强的知产案件,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会有例外管辖规则。
【提级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产民事案件,可以提级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产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
目前,广西具备知产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且仅有两家: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需要重点关注的具备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三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语
在知产领域,案件的走势跟管辖权的确定往往密切相关。诉讼策略实施中重要的一步,就是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其本质在于“管辖利益”的争取。正如张卫平教授所称,“管辖利益”首先来自于人们意识中存在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即一种假定——“地方司法保护假定”,当审理案件的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时,该法院在审判时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审判。厘清管辖问题,在知产维权及应诉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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