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基于律所知识管理中心的选题执行需要,合伙人陈娅律师带领项目团队围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指南》,制作了《广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大数据研究报告》,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四步法”实务培训课程,撰写了系列实务文章,我们将于近期推送部分知识成果。
经审查,如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畴,则进一步核实申请公开的该信息是否存在,即:本机关是否制作或者获取了该信息;该政府信息是否是现有的,无需汇总、加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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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式
(1)检索本单位内部档案、文书系统
对于电子档案的查询,采取提取信息描述中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关键字的选择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检索结果。多个关键字组合会使结果更精确,但是太多了也会导致搜索范围减小,检索成功的几率就越少。关键词的选择,可以按照“最小词语单元法”,即挑出无法再拆分的词语作为关键词,然后可以变换不同的关键词来扩大搜索范围,最后注意将检索结果界面截图、保存。
对于纸质档案的查询,同样可以针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中提到的关键词,通过对本单位发文和归档文件等途径进行查找。可以由本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出具查找结果记录,或者对文件目录进行拍照。
(2)向相关部门发函协助查找信息。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可能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建议向其他机关出具协助调查函。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保存查询、检索记录,形式包括:
1.电子档案查找截图;
2.本单位公文签发记录;
3.本单位档案资料目录;
4.调查函及复函;
5.协调会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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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如经过查找和检索,该信息根本不由本机关制作、依法不应当由本机关保存、本机关依法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中没有该项信息,则认定申请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时,还应当对信息不存在的理由进行充分、合理的说明,并在庭审时就具体检索途径、方式、范围等进行举证,若仅以申请人的描述为关键字进行检索,不能认定其已尽到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引发的行政案件,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以及在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完成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
加工、分析,包括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制作或者获取新的政府信息;对执法依据、法律政策、性质认定、工作情况等事项的咨询予以解释或者说明等。
比如,申请人向某城区政府申请公开“城区政府对人民法院2018年度生效判决履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的该信息公开申请实际系要求城区政府对生效判决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形式。“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实质前提,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负担为其制作、搜集信息的义务。
但是,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现成的,其中含有一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受理机关应当删除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这种情况则不属于需要加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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