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名购房业主因与红日山湖项目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5日上午9时在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我所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因系本纠纷的居间代理商,被列为系列纠纷的第三人。我所诉讼业务部律师满文勇代理居间商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并在休庭后接受了广西电视台的采访。
满文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居间代理商,促成双方合同签署,交易达成后,就完成了居间义务,并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收取居间费用。至于房开商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导致业主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或产权证的事实,我们的居间代理商并不知情。房开商并未将拟出售房屋的真实状况如实告知居间代理商。代理商也是通过南国早报刊登的相关内容获知售出房源的真实情况。满律师还谈到,业主与房开商之间系购房合同纠纷,与居间代理商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业主将居间商列为购房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这其实并不能较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满律师同时也表示,根据业主的具体诉求,属于居间代理商合同约定范围的义务或职责,我们将促成居间商协调配合业主与房开商沟通斡旋,以期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案件将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在法定审判期限内,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