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桂01清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3)桂01清申7号《决定书》,决定由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对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现将债权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二、申报形式
邮寄申报。
三、申报联系方式
1.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五象航洋城2号楼38层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2.联系人及电话: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 牛律师:150 7881 6387
四、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人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3.主体资格材料:
(1)申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系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如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代理人为律师,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4.能够证明债权的材料(提供复印件):
(1)相关合同或函件;
(2)相关票据、对账单、银行支付凭证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材料、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文件;
(4)如涉及诉讼或仲裁,提交诉讼、仲裁有关文书(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保全裁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生效判决/裁定或裁决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
(5)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各一式一份
五、申报注意事项
1.如有多笔债权,请分别填写《债权申报表》。
2.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暂计算至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日的前一日(即2023年11月27日)。
3.如未能在上述申报时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前,即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行使权利。
4.申报人应如实、详细填写申报文件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申报人不得编造虚假债权或虚构相关事实,若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4年4月9日
附件:
1.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民事裁定书》(2023)桂01清申7号;
(2023)桂01清申7号-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南宁中院裁定书.pdf
2.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组《决定书》(2023)桂01清申7号;
(2023)桂01清申7号-南宁国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南宁中院决定书.pdf
3.《债权申报表》;
4.《债权人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