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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实务文章】投资须知——我是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

2023-09-14 17:32

投资须知 


在投资做生意时,有的人因资金不足,或者出于其他风险考虑而选择做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小股东。可能有的人会认为,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占股比例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小。实际上,小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一点都不比大股东小,稍不留神,面临的问题就不是当初投资时做好的最坏打算——“大不了投资失败了,本金打水漂罢了”那么简单了。




案例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B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某、蒋某和王某为B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B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B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被告蒋某、王某辩称:两人从未参与过B公司的经营管理,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法院认为】


无论蒋某、王某在B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B公司进行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B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房某、蒋某和王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蒋某、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判。


法 律 分 析


本案中,两个小股东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控制,经营过程中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个小股东未对公司进行清算,最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这个案例的结果看,小股东虽然持有的股权比例较小,但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小股东未能积极履行股东职责对公司进行清算,则仍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并不是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免死金牌”。


当然,在现实经营中,小股东往往不是不愿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股东职责,而是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无法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我们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总结出结出小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关于“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经常遇到的几个风险点:


01

对公司经营没有决策权


作为小股东,最明显的一个风险点便是难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公司大股东的想法和意愿便可以转化为公司意志,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并付诸实践。而小股东往往被排挤在公司决策之外,无法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预。比如上述案例中,蒋某、王某提出:“B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这便反映了在公司经营中小股东的被动地位。


02

对是否分红没有决定权


一般而言,公司是否分红,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很难达到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小股东对于是否分红毫无话语权,反而是大股东在控制了公司运营以及财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虚构公司财务状况做假账的手段达到不具备分红条件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想要分红,实际上全依赖于大股东的“人品”。


03

对是否能够撤资没有话语权


有的投资者认为,即使无分红,大不了撤资抽身离开即可,正所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现实中,小股东想撤资可没那么容易。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红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这条规定看似容易,但现实中如果大股东恶意制造障碍,比如如前所述的做假账等,使公司未达到连续五年盈利,那小股东撤资退出之路难于上青天。


04

对大股东的损害行为没有抵抗力


小股东由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情况不了解,但大股东可以利用对公司经营的掌控,安排人员担任董监高人员,从而构建关联关系,从事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本可盈利的公司出现亏损,小股东的投资付诸东流。





针对前述风险,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大股东架空而无法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操作:


(一)事前准备


小股东权益的最佳保护时机,是在投资前,而非投资后。因此,建议小股东在公司章程制定阶段或签订入股协议前,要对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的内容做有利于小股东的约定。


01

约定小股东优先分红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小股东投资参股的原动力。实践中,对如何分红大多未明确约定,缺乏实际操作性。特别是,大股东掌控公司财务,通过做假账迟延分红,使小股东的分红权屡受侵害。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书中约定小股东享有优先分红权,如:


小股东可以和大股东约定小股东有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比如:公司约定投资回报期5年,5年后小股东优先按照70%的比例分配红利,大股东按照30%分配红利。当小股东收回本金时,则下一年开始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分配。如此,即使大股东故意不分红,对其也是不利,毕竟其分红权在后,小股东如果没有得到分红,大股东也永远别想得到分红。通过分配利润的优先权设计,即负责“分粥”的人,最后给自己分。以此来保障各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02

提前完善小股东的股权退出机制


在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书中,提前完善小股东的股权退出机制,通过提前设定的股权退出的条件来保障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小股东可以考虑通过和大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对赌公司业绩、利润等等指标,如大股东未能完成,则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按照提前约定好的价格回购其股东。例如:大股东承诺3年回本,第4年实现盈利,如未实现,则第4年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按照约定好的价格回购股权,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03

设置更高投票比例的决议规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大股东自身就有可能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或者联合另外小股东也可能轻易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如此,小股东仍是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书中针对特定事项或重大事项,设置比三分之二更高的决议规则,例如100%表决权(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04

与其他小股东约定行动一致性


小股东之间可以通过“抱团”,尽量保持行动一致性,以提高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例如:与其他小股东约定在处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重大交易、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涉及重大资产和权益变动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即就上述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并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二)事中防范


虽然小股东权益的最佳保护时机,是在投资前,而非投资后,但现实中很多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事前构建足以保护自己的屏障,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股东也应该参与公司经营,小心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


01

积极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要积极调查公司的工商档案,准确掌握公司的设立

状况(是否虚假出资)、股权结构、公司章程、历年公开的财务报表,并要求公司每个季度将公司财务报表抄送一份给自己。


02

积极参与公司实际经营


小股东最好自己或者自己控制的人在公司担任某一职务,

例如出纳,财务等。如果可以,尽量争取担任监事,监事对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权远远超过股东的知情权。


(三)事后补救


小股东要积极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救济权利,通过法律赋予股东的救济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限制公司为控制股东提供担保、向滥用股东权利的控制股东索赔权、针对排斥自己参会的瑕疵决议的撤销权、股东诉讼权等等。


综上所述,小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律师通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救济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瑶骏

副主任

中共党员,计点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广西法院系统第一批员额法官,8年法官职业生涯共审理近千件案件,在民商事争议与刑事辩护领域积累相对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在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之间跳跃思考,善于寻找最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策略,切实解决客户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