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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民商事实务】离婚后,女方应将彩礼返还给男方吗?

2022-10-25 14:04

最近男方起诉女方退还彩礼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频频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网友们对女方是否应当向男方退还彩礼展开激烈讨论。



笔者在阿尔法系统检索到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自2020年《民法典》施行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案件有2625起(不包括未网上公开的案件数)。从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分析,原告获得全部/部分支持的案件有2010起,占一审生效案件的91.11%。



结合以上数据,很容易给人一个疑惑:是不是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大概率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论述在哪些情况下,法院支持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双方虽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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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1)甘0522民初541号】


成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见面、踩门时原告成某男分两次给付王某女8000元,给付王某女家人及媒人共4400元。2019年6月双方订婚时成某男给付王某女彩礼168000元、菜水钱4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84400元。2020年1月14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3月王某女回娘家居住,后外出打工。


成某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女及父母返还彩礼及其他财物款共计258480元。


法院认为:原告成某男与被告王某女虽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彩礼退还数额问题, 考虑到原告成某男与被告王某女已经举行结婚仪式,确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情况,故酌定由被告返还彩礼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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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1)桂1228民初499号】


韦某男与蓝某女(2001年生)系同乡村民。2018年10月韦某男与蓝某女确立恋爱关系。后韦某男在其亲属以及媒人的陪同下到蓝某女家订婚。按当地风俗习惯,韦某男的母亲向蓝某女的父母给付彩礼80000元现金。订婚后,韦某男到广东省佛山市务工,蓝某女随其到广东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7月13日蓝某女留下一张纸条后离开韦某男后杳无音讯。


韦某男将蓝某女及其父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收受的彩礼8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与三被告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80000元,系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而被告蓝某女在与原告同居生活一年多后无故离开原告至今杳无音讯,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婚姻,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故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三被告收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原告明知被告蓝某女尚未成年而与其恋爱并订立婚约,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本院酌定按56000元予以退还。


以案释法


以上两个案件,法院均支持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笔者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成就, 彩礼应属于“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物”,依据民法原理,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所收彩礼。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后,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案例三【(2021)黔0121民初3030号

(2021)黔01民终11768号】


罗某男与李某女,于2019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谈婚期间依照当地风俗,罗某男给付李某女定亲、结婚彩礼有“10.18万元现金;宝马BMW225i轿跑车一辆等等财物”。双方登记结婚,2020年12月27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但从未共同生活。婚后时隔几日,双方就开始谈论离婚事宜,后因双方一直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2021年6月24日,罗某男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付的结婚彩礼礼金9.6万元、订婚礼金0.58万元、按揭购车首付款18.89万元(含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按揭车贷3万元……。


法院认为:为了结婚,被告从原告处收取的彩礼涉及金额较大,因结婚时间较短且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故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李某女不服一审判决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法院支持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的理由在于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无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也表明双方在精神上也无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故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女方应根据案件情况向男方返还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后,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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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1)川1722民初260号】


陈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后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订立婚约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9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年7月6日,刘某女因胎儿心脏畸形到医院进行人工引流手术。术后1个月,刘某女因与陈某男及其家人不合被陈某男送往其娘家。2020年3月24日,陈某男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刘某女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后陈某男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女返还10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登记结婚到诉讼离婚之间的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同时100000元人民币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是一笔不小的财产数额,案涉的100000元彩礼又系原告及其家人共同出资,结合原告父亲现身患肢体一级残疾的事实以及当地村委会佐证原告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事实,支付该笔彩礼确实在客观上造成原告及其家庭经济更加紧张,故被告应当适当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至于被告返还彩礼数额的确定,考虑到双方实际上于2018年订立婚约便开始同居生活、被告曾表示愿意返还彩礼以及被告曾与原告怀有一子并最终进行了人工引流手术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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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2)赣0603民初26号】


艾某男与祝某女于2019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一子艾某2。因共同生活前相识时间短,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加之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祝某女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11月4日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驳回其离婚诉求。后艾某男于2022年1月5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祝某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9.8万元、见面礼2.8万元及四金(金手镯、金戒指、金吊坠、金项链)。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儿子艾某2,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经营家庭,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见面礼及四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上述案例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前已共同生活,建立过稳定的夫妻关系,男方在婚前附条件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已成就,原则上女方无返还彩礼的义务。但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时,女方应酌情返还彩礼。



笔者总结

结合以上不同情形的裁判案例可以发现,法院虽支持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不必然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


笔者认为,彩礼所代表的并非纯粹的财产价值,也兼具一定的人身属性,女方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取得彩礼,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故法院在确定返还数额时,除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外,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一般会结合彩礼金额、双方同居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妇女权益保护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方  静

专职律师

国/民企业务中心、政府业务中心成员,曾在2家上市公司任职多年,在市场营销、品牌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熟悉市场交易运作流程,在处理商事纠纷时能敏锐洞察交易风险点并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做风险防范。曾代理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与公司有关的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