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高院发布的《关于2021年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年度评价结果和更新名册结果的公示》,我所入册新增二级破产管理人名单。
(图为公示名单)
破产管理人可以承办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案件,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推动危困企业重整、“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等,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有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新身份带来新转变,我所将努力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助力广西营商环境优化,推动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