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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实务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四步法”之一:审查“是不是”

2021-06-28 02:32

编者按

基于律所知识管理中心的选题执行需要,合伙人陈娅律师带领项目团队围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指南》,制作了《广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大数据研究报告》,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四步法”实务培训课程,撰写了系列实务文章,我们将于近期推送部分知识成果。



审查“是不是”,即首先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范畴。确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可以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


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前述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定义,也明确了判断某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标准。



第一,从产生主体看,政府信息须来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从产生过程看,将“政府信息”的来源界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非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范围。


第三,从产生方式看,包括制作、获取两种,政府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


第四,从存在形式看,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即政府信息是现有的,已经记录在特定载体上的信息内容。


• 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党委部门或者党委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党组织为制定主体并以党组织文号制发的文件,属于党委部门制作的党务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 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实践中,行政机关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必要的社会活动。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活动过程中的信息,比如县政府作为安置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非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 刑事司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公安机关作为特殊的国家机关,其同时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拘留等权力时,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上述权力时形成的信息以及刑事卷宗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


二、是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公开信访工作相关的材料、信息。


实务中较多的是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相关的材料、信息,比如申请公开“领导接待日负责接待的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访时间、地点、形式、条件、人数等信息”,或者申请公开其来信和来访的回复资料等。


2.特定行政管理领域信息查询,如申请公开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档案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


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内部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4.申请人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政策咨询、提出合法性质疑或法律状态确认等。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申请公开“办理结果的信息”


比如申请公开“对某公司伪造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件的查处结果”,该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就处理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


二是申请公开“事实依据”。


三是申请公开“实施或者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比如申请公开“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对伪造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咨询,并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综上而言,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答复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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