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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时评】阿里巴巴被罚182亿天价,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2021-04-19 11:48

NEWS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指导书。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2.28亿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事件缘由


市场监管总局早在2020年12月就已经对阿里巴巴集团开展立案调查,理由系涉嫌市场垄断,最后结果是罚款182亿元。而在此之前,市场监管总局就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而没有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反垄断法》对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可见国家意志在先前早有预兆。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要求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涉嫌垄断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明确指引与规制思路。


类案先例


182亿元,这是中国迄今为止在反垄断案件当中所开出的最大罚单。而这一项记录在全世界范围内排名第二。


第一是谷歌。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43.4亿欧元(约合300亿人民币)的反垄断罚款。自2011年以来,谷歌凭借其在互联网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对Android设备厂商和移动运营商做出了一些非法限制。



事件解析


(一)阿里巴巴为何被处以如此巨额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理由阐述的非常清楚:“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对阿里巴巴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可见罚款金额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没有顶格处罚,可以说是处罚适当了。


(二)什么是“二选一”垄断行为?


简单拿天猫与京东举例。许多商家都在上述网络零售平台开店卖货,而有的商家在两个平台都开有店铺。假设,天猫对商家提出一个政策,要求商家在天猫和京东之间,只能二选一,要么在天猫开店,要么在京东开店,此时天猫的行为就构成“二选一”垄断行为。


就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而言,对于个体商家,天猫的流量要比京东大很多,所以基于现实考虑,他们只能放弃京东,选择天猫。这样一来,消费者在京东的可选择范围、购物体验自然受到影响,而京东本身的利益也遭受损失。


案件调查过程中,阿里巴巴曾提出抗辩,认为“二选一”要求也是基于商家的自愿选择。然而,这表面看起来是商家的自愿选择,实际上是阿里巴巴依仗其行业巨头的绝对优势,“胁迫”商家放弃多平台开设店铺的商业选择,最终实现排他性交易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


所以,市场监管总局就此判定,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依法予以处罚。



事件评述


在阿里巴巴被处罚这件事情上,更值得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处罚本身,而是国家做出此次处罚的时机。为什么偏偏在这个时候罚,这背后有没有深层次的原因,或者说有没有内在的更为宏观的逻辑呢?


(一)国际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背景


如果将反垄断上升至国际层面,我们不难看到,反互联网垄断风潮最早不在中国,而在欧盟。欧盟的反垄断案例比比皆是,诸如对谷歌、微软、Facebook、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巨头提起过此起彼伏的反垄断诉讼就可见一斑。


最早是微软利用Windows系统在全球的巨无霸地位进行排他性竞争,故意设置技术壁垒限制其他软件在其系统中正常运行。后来到谷歌在安卓系统中自带无法删除的自身软件,以及在搜索引擎中故意设置在线比价倾斜(类似搜索降权),使其自家店铺搜索排名靠前,引导消费者消费。如此这般行为,均被欧盟调查后认定为垄断行为,并进行巨额处罚。


毫无疑问,欧盟可以说是国际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先行者。



(二)美国反垄断意识的转变


美国开始时受其自身主流经济学观念的影响,倾向于鼓励市场自由竞争、政府不过分干预的原则,默许垄断行为存在。但近年来,美国也开始对本土互联网巨头频频出招,打击垄断。


发生这一意识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互联网巨头的肆意发展已经强大到足以影响国家治理权力以及社会安定,使美国不得不采取措施。


最显见的例子就是,特朗普败选,跟推特、Facebook、谷歌这些互联网巨头对川普的抵制不无关系。在美国11月3日举行大选以来,特朗普在推特上发布了大量相关推文,其多次指控选举被“操纵”“存在大量欺诈”的推文均被推特标记为不实信息。后推特曾公开表示,无论特朗普是否承认败选,推特都会将总统账号转给拜登。诸如此类涉嫌干预大选的操作,事实上已经产生了影响政治权力的效果。


“推特治国”不仅仅体现的是川普的特立独行,更体现了互联网平台的话语权不受控制的事实。



(三)中国对反垄断的反应


中国对国际反垄断浪潮的内在原因或者潜在风险分析得非常清楚。如今,美国是互联网巨头第一多的国家,而中国是互联网巨头第二多的国家,在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问题上,两个国家面临着相似的处境。国家在此时此刻对互联网巨头开展系统性的反垄断调查和管制,内在逻辑暗含其中。


★ 结语 ★


国家打击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而阿里巴巴事件只是一个开端。反言之,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指导对于广大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何进行反垄断合规具有“教科书”般的参考意义。国家一方面是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发展环境,保护个体商家以及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更是在眼下的时局,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遏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国家稳定和长远发展。


毕竟核心资源私有化,从各种角度而言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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