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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实务研究】一文读懂民法典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2021-03-08 09:59


 

编者按:本文是知识管理中心负责人廖柏文律师撰写的研究文章,约4000字,阅读大概需要10分钟。我们近期会持续推送知识管理中心研究的对外共享实务文章,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本文目录


一、主要内容

二、相关解读与案例

(一)一图解读《规定》的逻辑架构

(二)“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及案例

(三)“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及案例

(四)“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及案例

(五)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出台,伴随着民法通则等九部法律的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民法典》以及有效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到全面系统规定时间效力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贯彻实施民法典精神的重要意义。本所就《规定》进行具体解读,以供参考。

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着重解决民法典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


第二,《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前提,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以及“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并列举了具体适用规定。


第三,《规定》明确终审案件的再审不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的适用原则。


相关解读与案例

1

一图解读《规定》的逻辑架构

——以引起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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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同于“纠纷发生时间”或“起诉时间”,其概念更为周延,时间通常也早于另外两个概念,但也意味着认定更为复杂,需要多方面考虑全案事实方能确定。

2

“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标准


《规定》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对“有利溯及”进行举例,即发生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情形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案例】

例一:适用《规定》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合同效力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合同引发的纠纷中,贷款人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若因贷款人对利率格式条款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致使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应当认为双方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收取利息。根据《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于本案系争《贷款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例举之外的其他情形,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符合“三个更有利于”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三个更有利于”标准的认定,还需下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出台指导案例,避免不当扩大适用。


例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涉案借款事实、担保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例三:符合“三个更有利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引起本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费用应否支持等问题,适用民法典和尚未废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

“新增规定溯及适用规则”(也称为“空白溯及”)

需注意,旧法无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规定》明确是“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原因是必须保护当事人对于适用旧法的合理预期。


《规定》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对“新增规定溯及”进行举例,即发生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案例】

例一:适用《规定》第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定。


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在训练馆自愿报名学习武术课程,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例举之外的其他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即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


例二: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而不适用《民法典》。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A要求B从涉案房屋腾退。A曾口头承诺允许B在离婚后继续居住,该口头承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A系在民法典施行前做出给予B居住的口头承诺,虽《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规定,但若适用《民法典》以双方就设立居住权没有达成书面形式且未设立登记为由否定A作出的承诺,则有违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也不宜径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令B腾退涉案房屋。


例三: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追偿权纠纷中,被告因原告代为偿还债务而受益,其未做出明确表示不接受代为偿还款项,也未退还款项。依据《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新增规定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原告享有追偿权。

4

“细化规定的适用规则”

《规定》提倡在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时,可以依据民法典进行裁判说理。本条的目的和作用即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规定》最为鲜明的特点。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对于正确践行《民法典》精神的进一步要求。


【相关案例】

合同纠纷中,A与B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为A拿到购房资格。该行为的真实意图是通过非公平渠道获取购买房屋资格,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争议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原《民法总则》第八条对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作出了明确规定。故,A与B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5

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

对于某些持续性的法律事实(比如一定时间内的拘禁、胁迫),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为衔接适用预留了空间。


《规定》第三部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对新旧衔接进行了列举,即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情形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衔接适用部分,进一步区分为“跨法分段适用”“跨法分别适用”“期间连续计算”以及“跨法其他适用”四种类型,是利用《规定》列举情形对持续性法律事实分类认定,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列举之外的其他持续性法律事实。


【相关案例】跨法分段适用

《规定》第二十条:履行合同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法。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⑨,根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被告最初出现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的时间为2012年9月,原告到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的时间为2020年8月,均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参考文献:

①《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


②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 田刚、周静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43民终61号 布尔津县窝依莫克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与新疆布尔津喀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④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125号 唐家胜、孙秀岩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3747号 张某与深圳市止戈武道功夫训练馆、肖传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4370号 钟阿调、陶国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278号 贺凯、孟广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⑧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873号 叶飞龙、林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967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姜丕富、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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