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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10周年·实务研究】官司赢了,执行也能“赢”吗?

2020-11-03 17:49



编者按:经常听人说,官司打赢了,但是执行不了,钱拿不回来,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本文作者以该实务热点切入思考,研究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实务 · 案例


2015年,张某与李某、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出借现金100万元,向A公司出借现金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李某和A公司均未能还本付息。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和A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A公司向张某偿还50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于2018年生效后,李某和A公司拒不履行该判决。


经查,李某名下价值约600万元的两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但尚未拍卖。现李某被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判决有4份,执行标的额共1000万元。


经核实,A公司名下资产总额1亿元,A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判决有10份,执行标的额约2.5亿元。




李某和A公司拒不履行判决,张某怎么办?

笔者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张某应在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2年才申请的,如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执行立案后,将依照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同时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措施,最后依法对有关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款项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拨付。据此,判决生效后,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应根据判决书裁判项依法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申请执行时效不过期。




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李某现有的财产不能全部清偿申请执行时间早于张某4个债权人的债务,若按申请先后顺序执行,张某可能一分钱也得不到,张某该怎么办?


作者释疑:因李某法律主体身份为公民,且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只要李某的房子未被拍卖或法院未将拍卖款拨付给其他申请执行人,张某就可向受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该法院将申请书转交主持分配的法院。司法实践中,首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一般就是主持分配的法院。主持分配法院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若有剩余,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原则上可按债权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据此,遇到这类情形,一要熟悉执行程序,二要进入申请分配环节,最终是否获得分配,大概属于数字题了。




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A公司现有财产不能全部清偿申请执行时间早于张某的10个债权人的债务,张某能申请参与分配吗?


作者释疑:A公司为法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和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普通债权按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即按查封、扣押、冻结先后顺序清偿,张某不能申请参与分配。这样情况下,就真的出现“赢了官司却赢不了执行”的局面。因此,在启动诉讼前,优秀的诉讼律师会为客户做出基本的尽职调查判断,便于客户心里有数,做出正确诉讼选择和心理预期。




按照问题3的情形,对A公司的债权,张某能怎么办?


作者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可按债权比例进行受偿。因此,张某想参与分配,须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为前提。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A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张某可与执行法院沟通,要求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A公司住所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若执行法院不移送,或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张某可直接向A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作者 · 实务建议


综上,被执行人身份分属公民或企业法人两种不同情形时,参与分配的条件不尽相同。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申请按份额参与分配;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情况下,只有在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情况下,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应把握时机,尽早起诉,以获得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督促法院及时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与处置,尽早取得执行款,以免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降低自身债权受偿率。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须实时关注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展情况,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及时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网查询有关执行案件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时,可向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以最大程度实现判决确定的债权权益。




黎 敏 玉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国企及民企业务团队成员。对企业风险控制与管理有所研究。曾在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担任法务专员,为公司大量涉法事务出具专业审查意见。执业以来,先后为近二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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