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朋友圈看到这份半文不白的辩护意见,倍感惊讶,如果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而言,绝对是一场噩梦。
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任何人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是一个法律常识。
一套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坏人有利。即使再坏的人,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打倒“四人帮”之后,国家一样指派律师为“四人帮”提供法律辩护,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制度,即便在法治不健全的60年代,都已有了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这样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律师是被告人最值得信赖和托付的人,这也是被告人聘请律师的前提条件,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基础。因此,法律对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是,根据事实与法律为被告人提供能让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法律帮助。同时,也意味着,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体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律师,即使被告人真的实施犯罪行为但最终无证据证明,也只是公诉机关的责任,即使律师获得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证据,也必须为被告人保密(特殊类犯罪除外),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不利于被告人、上诉人的意见,违反律师法定职责。
当然,作为律师,如果觉得自己有道德洁癖,厌恶或者痛恨某个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拒绝辩护。如果是法援案件必须接受指定辩护的,也必须基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绝对没有在法庭上提出同意公诉人意见,充当“第二公诉人”的权利。实在过不了自己心里障碍这一关,最多也只有闭嘴的权利!
反观这位林律师,不仅半文不白,卖弄文采,更公然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的罪行“不可饶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的意见。尤其在最后,林律师用了“安可恕乎”这样的反诘句,意在提醒法官,他的当事人“罪不可恕”,作出这样的辩护意见,足以说明这位同行已成了“第二公诉人”!
律师绝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否则,被告人将不再把律师视作最值得信赖和托付的人,今后将不会再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任和聘请律师,律师制度的基石将受到损害。这是法律人的噩梦,也是法治社会的噩梦。
林律师作为法援律师,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破坏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严重损害律师形象,砸的是自己和同行的饭碗,掘的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损害的是法治社会公信力。
行文最后,又见朋友圈转发林律师所在当地律协通告,通告称将对该律师的辩护事件进行调查。我真心希望,最后的结果是这位同行依法受到应有处分,以儆效尤。
李 瑶 骏
本所专职律师,曾是首批员额法官。9年法官职业生涯,审理案件逾千件,因为梦想,也因为追求不同人生体验,于2017年8月辞去法官职务,开启新的人生征程。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积累相对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在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之间跳跃思考,以寻找到恰当的争议平衡点,切实解决客户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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