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贝·防疫日记(11)】准确界定正常商业涨价和哄抬物价的区别
2020-02-14 11:55
本文由主任办公室伙伴联合撰写。主任办公室由阮子文主任直接统筹,由主任助理、法律秘书、客服秘书和行政秘书组成。本文系本所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孵化手记之一。
据《南方都市报》2月13日报道,武汉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补贴运费、税费等方式,将一次性口罩按照进货价1元/只供应零售药店,并要求零售药店张贴告示按2元/只平价向市场供应。此前一天,湖北省洪湖市一药房因涉嫌哄抬物价,将进价0.6元/只的一次性口罩按1元/只销售,随后被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万余元,并罚款人民币四万余元。这则报道反应两个问题,一是差价1元的没有被罚,差价0.4元的被罚了,合理性在哪?进而引申出第二个问题:正常商业涨价和哄抬物价如何区分与界定?现结合本所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孵化过程中的研究,简略阐述如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法律对哄抬物价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按照该定义,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差价0.4元的销售行为以“哄抬物价”为由予以处罚,显然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或者说,“哄抬物价”的违法事实认定是不清楚的。
一方面,即便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商业涨价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法律并不禁止。另一方面,定义正常商业涨价行为的核心有两点:一是拟销售的商品成本是否上涨;二是是否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如果成本明显上涨,比如物流运费、生产原材料以及人工工资等上涨,若不允许涨价,势必导致亏本销售,这不符合市场规律。而操纵市场价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且实质性导致了物价上涨的结果。
一是违法事实认定,是重点也是难点。实务中如何寻找“正常商业涨价”与“哄抬物价”的证据,是行政处罚的重点;这类证据如何进一步转化为违法事实,若证据不扎实,违法事实就无法认定,这是难点。二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核心。非常时期,尤其不能忽略程序正当。不然,既影响政府治理的公信力,又存在涉讼甚至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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