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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防疫日记(9)】疫情防控期公共治理5个常见冲突提示

2020-02-1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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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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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由主任办公室伙伴联合撰写。主任办公室由阮子文主任直接统筹,由主任助理、法律秘书、客服秘书和行政秘书组成。本文系本所疫情防控期间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孵化手记之一。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政府艰苦努力下,疫情防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抗疫防疫期间,公共卫生保障领域暴露了一些涉法冲突,我们就公益法律服务产品孵化过程中总结的观点,简要分析如下:


一 

谣言与正常言论的区别

   在谣言认定与主观认识错误的区别方面,界限不清晰,容易把正常合理但主观可能存在过失或过错、客观认识有限的一些观点定性为谣言,由此导致正常言论与谣言、信谣、传谣的冲突。我们认为,应及时公开疫情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不必要恐慌。


   此外,对一些谣言及时进行辟谣,正确区分谣言和正常言论的边界很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法定信息予以公开与披露。因此,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基本的信息,是防止谣言发生的基本保障之一。


二 

公民在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要求公民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是源于政策规定或公共管理需要。但这种要求一旦被违反,法律并未赋予公共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职权,当政策要求与行为之间发生冲突,进而导致政府治理与公民之间形成信任沟壑,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全面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等清洁和预防性消毒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号)规定,乘客乘坐飞机、火车、长短途客车、轮船、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必须佩戴口罩乘车。这类行为必须同时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时,才能由相应执法部门启动强制执法程序。比如同时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时,才能由公安部门启动治安处罚程序。


   所以在这种前提下,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模式,以有效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当然,在制定该类公共政策时,对法律技术条款的娴熟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三 

立法滞后,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冲突

    没有法律授权的“训诫”,没有法律依据的“征用”,超越上位法规定的“造法”。在征用主体、征用对象、征用范围、征用条件以及征用程序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则,原则性的法条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出现违法截流物资、违法征用行为发生后,无法可依。


四 

信息公开不规范与公众知情权保障之间的冲突

   疫情信息公开或者不完全公开,或者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开疫情性质、原因、范围、伤亡及损失等方面存在不敢作为或乱作为情形。一些省或各地市,疫情防控期间,未形成科学、合理、稳定的新闻发布机制,是信息公开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五 

正常商业涨价与哄抬物价之间的冲突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特殊时期,如果经营行为成本明显增加的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提高价格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如果成本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囤积、哄抬物价就涉嫌违法。执法中对正常商业提价与哄抬物价如何界定,相关证据如何获取,是实务操作难题。


    实务中,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于疫情与舆论需要,容易忽略程序正当,或程序缺失或程序错误,或者认定缺乏技术支持,甚至出现技术错误,导致行政处罚最终涉讼且可能存在败诉风险,影响政府治理的公信力。

    具体实务操作指引与对策,本所将在公益法律服务产品中予以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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