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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征收研究01】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如此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正确吗

2019-08-02 09:37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案例指引】

案号:(2015)行监字第955号

案由:褚广红与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

案件概述:

褚广红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中,梅河口市政府一直未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关键证据,仅仅提供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出具的所谓证明文件,证明征收决定符合相关规划,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2、一、二审中,梅河口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拟定了安置补偿方案,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


3、涉案地块所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被吉林省发改委确认违法。一、二审法院未严格审查梅河口市政府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请求撤销(2014)通中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2014)吉行终字第27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本案中,梅河口市政府一审提供的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的照片,能够证明梅河口市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于2013年9月27日发布梅政房征(2013)第7号《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爱民路东侧二期棚户区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在被征收范围内依法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复议、起诉的法定期限。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所有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征收决定的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褚广红系该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之一,自2013年9月27日已经知道梅河口市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内容以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至2014年5月21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褚广红起诉并无不当。


褚广红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关于征收决定是否符合规划问题、作出征收决定前是否依法拟定了安置补偿方案问题、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存在违法等问题,均属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审查的问题。本案因褚广红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未进入实体审理,故原审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褚广红以原审未审查案件实体问题否定原审驳回起诉裁定,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褚广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驳回褚广红的再审申请。


【实务分析】

      关于国有土地征收机关公告征收决定的问题,从实务角度出发,笔者认为:


      1.结合最高院的裁判观点,从提高行政效率考虑,即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程序(即一般需要经过公告60天后视为送达)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也应符合公告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包括:第一,公告内容需要包含征收背景、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时间、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第二,采取的公告方式建议为在征收范围内粘贴、在政府的官网上进行发布以及在权威性的地方性报纸上进行刊登,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合理、便利的途径了解到征收信息,使行政相对人获得公平的程序救济。


      2.在实务中,原告往往以政府没有直接送达公告,不知道张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内容为由主张抗辩。行政机关应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公布公告的义务,比如提供在征收范围内粘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的照片,能够证实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的真实性,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否则行政机关无法提供任何已公布公告的证据,法院难以采信行政机关已让行政相对人知悉诉权。


      3.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有本质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即只要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即丧失诉权以及胜诉权,不进入实体审查,因此,本案中法院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国有土地征收机关依法通过公告征收决定即视为送达,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应保证公告的发布程序合法,留存公告的相关证据;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应知悉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开始起算,应避免超过法定期限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