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专业展示professional field
专业展示
专业展示

【思贝·案例】我要为丈夫背负巨额债务

2019-04-04 12:55

【思贝·案例】我要为丈夫背负巨额债务

 赵峻清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2018-11-09

一、案情简介

廖女士和刘先生分居多年,互不往来,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至2017年6月,法院的一张开庭传票打破了廖女士平静的生活。


原来,在廖女士和刘先生分居期间,刘先生做防盗门经营期间,由于资金链断裂,向张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刘先生的生意并没有好转,反而越做越亏,无法偿还借款。于是张某将刘先生和廖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廖女士在一审中认为:自己和刘先生分居多年,两个人之间几乎没有交集,丈夫做什么生意、欠谁的钱、借钱的用途,自己全然不知,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与自己没任何关联,因此,借款应由刘先生个人偿还。


刘先生当庭承认这笔借款确实是自己因生意上的周转借的,并没有经过廖女士的同意,也没有告知其借款的事实。并且承认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借款根本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自己愿意承担偿还义务。


债权人张某不认可刘先生和廖女士的说法,认为刘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尽管他们已经分居但是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刘先生经营防盗门生意的收益用于其家庭开支,刘先生之所以承认借款是自己借的,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完全是逃避债务的借口,此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刘先生的60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廖女士和刘先生共同偿还60万元的借款。


廖女士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廖女士的上诉请求。


二、法律分析

听完了案情简介之后,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廖女士很冤,明明是老公借钱瞎折腾,她根本不知道,也没有用过这笔钱,凭什么还要她还钱啊?况且,刘先生已经承认这笔钱是自己借的,投资在生意上,没有收益,也没有给家里一分钱,法院就应当认定该笔借款是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来偿还啊!


这个一个非常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则有权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相对详细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续也有婚姻法相关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详细的区分。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在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但自该解释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法院大量引用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判决,经检索,全国一共有9万多个案件引用了该条款,广西有8000多个案件引用了该条款,并且依据该条款,90%以上的案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于是出现了大量的上诉、上访案件,原因就如本案中的廖女士,她觉得法院判决不公平,借款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凭什么要我来偿还巨额债务啊?


那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2017年3月1日修订版)具体条款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婚姻法解释二》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由于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如果认为上述决定不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对债权人也有约束力的话,那么对债权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需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在《婚姻法解释二》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给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就如本案中的廖女士,以为自己和刘先生没有往来,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刘先生借的巨额债务就应当由其个人偿还。但二十四条规定的举证责任都是由廖女士承担,现实中很难提供。


2018年1月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就是为了弥补二十四条的不足,将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推给了债权人。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2018年1月16日《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实施后,就需要债权人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刘先生将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比如债权人可以提供刘先生家在借款前后买房、买车等大笔支出的证明)如果无法证明,张某只能向刘先生主张债权,廖女士就可以不偿还借款了。


三、实操建议

实践中,廖女士还可以提供以下几种证据,证明借款属于刘先生的个人债务:


第一、在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上注明借款是刘先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要求债权人签字确认。


第二、提供廖女士和刘先生的婚内财产分别制的约定或者书面材料。这一点在实践中少见,中国的传统就是:“不是一家人不入一家门,进了一家门就是一家人”,很少会在婚内约定分别财产制的。但廖女士和刘先生在分居时及时进行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廖女士可以主张借款是刘先生和债权人张某恶意串通的虚假借款。那么,就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如果缺乏证明,廖女士也可能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廖女士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是刘先生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的,查证属实的,廖女士可以不承担责任。比如廖女士可提供刘先生强制戒毒的证明、因赌博被拘留的证明等。


结合本案,除了给廖女士提供法律建议外,其他当事人在借款中也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债权人张某:第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约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必要事项,最好要求夫妻二人都在借条上签名确认,防止借款人以离婚为由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第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要求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信息,避免借款之后,找不到债务人的风险。第三、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好管辖法院,避免有可能到外地诉讼的风险。


借款人刘先生:第一、如果确定是个人债务,就在借条上明确表示,排除配偶共同承担债务的风险。第二、可以在庭审中承认自己的借款是用于赌博或者吸毒,并提供证据证明,根本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配偶也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就可能排除刘女士承担债务的风险。


法律是有滞后性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会不断完善,社会将更加和谐,廖女士背负巨额借款的现象也会逐渐减少。

1

EN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