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深夜看了蔡文海律师的一篇短文,大意是现在很难挑到满意的律师助理,高学历低学问的现象很严重,其中有大学法学教育的责任……。刚好这段在读陈瑞华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布赖恩·辛普森的《法学的邀请》,很有些感触。陈瑞华先生是一位很有张力和激情的青年法学家,他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一书中,通过在不同场合的系列演讲阐述了法律人思维方式的认识和界定。我们现在的问题却是在大学学习到的知识在法律实践中似乎是脱节的,无法用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而布赖恩·辛普森在《法学的邀请》一书中更是同意边沁[1]学派的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2]。我们现在的问题却是,法律人在实践中未必能很好的通过在大学学习到的专业法律知识去“增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于是才有了很多类似于蔡文海律师的抱怨,现在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究竟怎么了,其实践动手能力和文凭所体现出来的知识含量为什么脱节的那么厉害。
正规的教育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妥协的结果,法律教育自然也不例外[3]。我们都知道“学海无涯”,知识是无穷尽的,法学教育也一样,处于永不停止的状态,那么一个大学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也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法学知识。更要命的是他毕业后拿到实践中来发现,大学四年学习到的知识在实践中不怎么用的上,排除他的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计算,我们也会发现,大学四年学到的知识库存对解决新问题来说可能还是不够的。于是,为了让“理想和现实”更接近点,大学设置的课程对科目、科目学习程度都做了严格限制,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人在深度和广度之间达成了妥协。那些所谓的“核心科目”都是大学严格审定的,问题在于,这些核心科目的教育者大多也是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的“学院派”,很多知识的传播貌似“纸上谈兵”。对一些“非核心学科”进行形式上的介绍,介绍也可能主要是着眼于法律的历史,也可能是枯燥地以法律提供法律制度的构架和组织结构相关信息为中心[4]。甚至对法律的介绍还可能是高度理论化的,本人就曾经在大学“被学习”过《司法会计》、《法律逻辑》、《罗马法研究》等等。这些课程与正规法学教育之间的联系就在于,这些课程能够增进对法律发展和法律功能的理解,这种理解是有实用价值的,反过来看,这类课程涵盖在正规法律教育中,也可被视做仅具有思辨意义。更要命的是,那些传道授业解惑的部分老师可能自己也不知道这些知识在实践中是怎么应用的,这是最糟糕的情形。
法学院校的学生教育应该既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又包括法律技能的掌握,这点应该可以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但对知识和技能究竟各自应占多大比重,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来学习,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一些技能在大学学习期间毫无疑问是很难得到掌握的,必须通过社会法律实践的训练才更容掌握,但很多法律辩论的惯例和分析方法,应该在正规教育期间就让学生掌握。然后,并不是每一个接受正规法律院校系统教育的人都打算进入法律实践领域,或者最终将确定无疑的成为律师。而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应该像其他高等教育形式一样,提供普遍教育的东西,这个目的显然不符合及其实用、职业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要求[5]。于是,矛盾出现了,如果按法律的内在要求去教育学生,比如设置技能实践课程,则需要学校以外的专业机构的系统配合例如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现在的法学院学生去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没有任何效果,从上到下,从里到外的形式主义);比如要求老师不能枯燥的教育学生背诵法条和理论,要和现实衔接,则大学老师的人才资源又是一个无法逾越的瓶颈,有多少大学法学教育者既具备丰富的实践技能又具有可以教书育人的深厚理论功底呢?因此布赖恩·辛普森在谈到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时认为:法学院学生毕业后选择进入职业传统中或是置身法律传统之外的差异选择,是大学教育陷入顾此失彼的教育矛盾中的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因为对那些毕业后不从事法律职业传统工作的毕业生来说,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多寡不构成其今后工作是否出色的判断标准。他可能法律专业知识不怎么的,但是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行业却可能会干的很出色。
由此,就不难解释我们想从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中寻找到一个既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的“合格”的律师助理为什么那么艰难。一个真实的现象是:大学教授未必能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民商法专业的硕士考司法考试的时候做不完民商卷时间就到了,法律专业的科班生考不过理工科的“非法”考生。我们由此可以知道这个应试教育对大学的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到了什么程度?!而那些高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助理”们,姑且不去说能不能动手写一份简单的诉状,就连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都搞不清楚,“助理”们说不是不知道这个法律关系,而是这个法律关系放到实践中就不知道怎么判断了。用陈瑞华先生的话就是:没有学会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思考法律问题。显然,从律师助理到法学教育,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且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学院校的事情了,而是整个中国教育体制的问题。需要很多有见地的教育家和英明的政治家的参与可能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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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法律制度改革的先锋,其和穆勒是法学“享乐主义学说”的杰出人物。作者注
[2](英)布赖恩·辛普森著,范双飞译《法学的邀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次印刷,第231页
[3](英)布赖恩·辛普森著,范双飞译《法学的邀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次印刷,第190页[4]。(英)布赖恩·辛普森著,范双飞译《法学的邀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次印刷,第190页
[5](英)布赖恩·辛普森著,范双飞译《法学的邀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2次印刷,第191-195页
文/阮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