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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的新规则何错之有

2019-03-22 13:35

  新浪新闻2010年12月1日报道称: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今起开始执行,修改后的条款规定质疑声不绝于耳。我大致浏览了一些相关报道,主要集中在三点:1、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迟到车票则作废,2、动车乘客迟到可办改签,3、直达票中途下车即作废。质疑的理由(含法律人士、消协理由)大概有:1、将普通车票和动车车票区别对待,人为将人的身份特殊化,是一种新的人格和身份的歧视;2、这是一种对乘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法体现乘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属于无效条款;3、乘客迟到就有约束,火车晚点就无相应规则制约,这明显不公平……。我认为这些质疑的理由从某个角度都有一些道理,我尊重这些观点但是我不认同。理由如下:
  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是铁道部制定的一个部委规章,如果这个规章制定的程序没有瑕疵,内容没有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个规章就合法有效(实际上也已经生效执行)。该规章应该得到其所约束对象的善意遵守和执行。将规章内容的“恶法”体现与乘运合同挂钩,并用格式条款的霸王性和显失公平性来主张规章里的某些规则无效。如果不是对法律关系的误解和对法律原理的误读,就是法律逻辑上的故意扭曲,让铁道部感受这种“被扭曲”固然可以一泄对垄断行业的愤懑,但不是我朝子民的理性行为,尤其不是专业人士应该有的心态。
  2、普通列车火车票迟到作废与动车乘客迟到可办改签的规定,确实是一个区别,而且是一个很刺激公众的区别。但是我怎么也无法读出这个区别里含有人格歧视,是身份的不平等。
  普通列车和动车是两种不同档次和规格(主要体现在价格、乘车环境和速度)的列车,这个地球人都知道了,铁道部并没有限制什么样的人可以乘坐什么样的车,也就是说,乘坐什么样的车完全由公众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在这个前提下形成的乘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体现了合同的自由性、真实性和商业性的特点。怎么会和人格歧视和身份不平等挂钩呢?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我朝随处可见的VIP区别、头等舱区别、老幼病残区别、军人优先区别又如何解释呢?
  3、乘客迟到就有约束,火车晚点就无相应规则制约。这个观点我同意,按通常的理解,铁道部可以在这两个规章里将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以形式上体现起码的义务对等。但是铁道部不这样干,我想除了垄断行业与生俱来的贵族霸气和可恶外,是否也有一些源远流长的积弊在?是否也有一些改革者改不下去的阻力在?是否也有政治成本在?是否也有“和谐”大于一切在?所有的这些集中到一点,无非就是呆板体制下的一种消极习惯在作崇。算了,不谈政治。至于乘客中途下车车票作废不值得一驳。这正是乘运合同必须体现当事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原则,乘客买了终点站的票,中途下了车,这是乘客的选择,承运人视为你放弃了继续乘坐的权利,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我无意为伟大的铁道部唱赞歌或平反,我只是以一个专业人士的身份说点个人观点。以与专业人士商榷,与公众互动,如果还有点什么想法的话,那就是希望能传递一种理性批评和质疑的习惯,毕竟,在这个没有规则和国王的网络社会里,暴戾无处不在。
  
  文/阮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