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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陈黄之争看国美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

2019-03-22 13:30

      这半个多月来,每天打开新闻,我都可以看到国美电器关于““陈黄对决””的报道,角度各异,内容火暴。以至我忍不住查看了相关媒体对这场对决由来的报道。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角度来看,我发现确实有值得琢磨和思考的地方。
      2010年8月4日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提出动议,要求在2010年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5项议案,分别是、1、即时撤销陈晓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之职务;2、即时撤销孙一丁作为公司执行董事之职务;3、即时委任邹晓春作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4、即时撤销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5、即时委任黄燕虹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该五项提议案今天下午在香港铜罗湾酒店表决,除了第4项提议案通过表决外,黄的其他议案都均未获通过。从这个股东表决结果来看,我以为有这样几点值得肯定:
A、上市公司公平、透明的商业游戏规则得到了新的阐释;
B、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中小股东权益陋习受到了颠覆;
C、上市公司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博弈有了新的开始。
       但是,国美的更多法律风险也凸显了出来,他们或者是已经发生的,或者是正在发生的,或者是可能发生的。由于资料不全、甚至于可能不客观不真实,可能会导致我下面的法律风险分析出现偏差,但是在方向上我想没有问题。
1、陈晓为什么可以和大股东黄光裕“对决”?
媒体报道陈晓有两个身份,一是职业经理人,是否获得了股权不清楚,就算获得了部分股权激励,我想从身份上他不具备和大股东对决的法律资格,另外一个身份是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这个主席的权利都是股东大会授予给董事局(会)的,陈晓同学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干活。但是我们看陈同学的系列动作,就发现他真有和大股东叫板的家当,因为他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及“董事会依据20%的增发授权”的授权(当然这个授权在9月28日下午的特别股东大会上被撤消了)。这个授权的获得是他上到主席位置以来带领董事局使出两招绝杀的法律基础。
第一招是融入贝恩资本。
       这个投资机构以以15.9亿元人民币的债务投资进行股权转换,从而拥有了国美电器9.98%的股份。直接的结果是将黄光裕同学的持股比例摊薄了3个百分点。9月28日的股东大会表决贝恩资本投了陈同学的支持票就知道这招的厉害了。
      第2招是陈晓同学推出了规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
      董事会公布了总计7.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3%,获得股权激励的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以及集团总部各中心总监、副总监以上级别,共有105人。这招是陈同学获得人心的杀着,攻心为上的意义不需赘述。
      国美在上述第一问题上的法律风险就在于:“增发权”的下放,这是引发这场斗争的法律根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这个权利是股东大会的,为什么要授予董事(局)?因为光裕同学“上山”了吗?以他为代表的大股东需要把这个权利授予给董事局以便让董事局有随时应变可能的市场风险的灵活权利吧(事实证明这是一个错误的授权对光裕同学来说)。但是这个权利授予的具体范围明确吗?期限明确吗?限制条件明确吗?一旦行使不当时的救济措施明确吗?我想大概是不明确的,否则陈同学怎么可以那么牛X轰轰的融资、配股啊!!据说哪个黄同学的什么大将邹晓春还是律师出身啵,据说还以法律顾问的身份陪伴国美一路风雨走过啵。但是他似乎没有把好这个关,也许是他没了把关的话语权吧。至于这个“股权激励计划”则是管理和法律风险的交织,报道说2005年黄同学就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以收买人心,但是这个黄大爷却是雷大雨小,只说不干,哄得下面的高管心痒痒,就是不执行(中国企业的老板们一贯的毛病和手段)。你不执行我陈总为你执行可以吧?当然没问题了,借花献佛啊。所以光裕同学在“山上”就大骂陈晓用他的钱收买人心呵呵,这算是管理上积累的弊端。法律上的风险则是这个“股权激励计划”的出台是否得到了授权、程序如何?按公司法的规定,能这样做的前提: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但是我大胆推测这个章程里应该没有,否则光裕同学何必骗着大家空喊4、5年就是不执行呢);或者有单独明确的期权管理制度或者规章(我大胆推测还是没有);或者是陈临时动议的一项提议案(这个可能性很大很大),可是这个提议案通过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呢?我们都不知道,因为媒体没报道,我们也不是光裕的朋友,可以经常“上山”去“包厢”里和他聊天喝酒,所以不得而知……。
      2、偌大一个牛X的“民族上市企业”,怎么就只看到陈同学和光裕同学两个人(阵营)在玩?
      我们都知道,翻开公司法的法条,设置了很多“组织”,而且专门有治陈同学这种据说是“背信弃义”的人的“组织”,就是哪个什么监事会。对,就是这个类似于中国人大的机构。人大可以只举手,你这个“民族上市企业”的监事会怎么可以一个屁不放呢?要知道这个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利可是很大的,但是我们从所有的媒体报道中都发现这个国美的监事会一直是哑巴,是传说中真正的“太监”。监事会有7项权利都很厉害,而且最后一项还是“其他权利规定”,就是说公司可以给他规定任何其他的权利,我且列其中两项可以制陈同学“胡作非为”的规定:A、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B、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从这里我们知道,国美在监事会上的法律瑕疵已经不言而喻了。
     3、这场对决中谁赢了,谁输了?
     很多媒体都在报道这场斗争的“输赢”,我是不以为然的。从管理架构和法律层面来看,我认为,他们俩(阵营)人都是赢家,光裕同学应该高兴,哪个“增发权”收回了,这对管理层和经营层还有所有中小股东来说都是幸运的,因为权利的滥用会直接损害股东们的权益这是必须的。我们的企业不能都找到一个在道德上很高尚的“委托人”,你以为个个都是诸葛亮吗,可以在刘老总的委托权限内“临危授命,鞠躬尽瘁”?陈同学不是,很多CEO都不是。当然,陈同学也干了很多实事,至少自光裕“上山”以来,国美经营没有跟着他一起倒霉,这是作为职业经理人的陈同学的功劳。在光裕同学刚“上山”那会,国美动荡不安,这个劫难是陈同学带领大家度过的(当然如果国美没上市,如果不是在香港上市,命运一定会不同,懂中国政治的都可以作出很多猜想)。他融入了贝恩资本,且不去说那些让人费解的和贝恩的捆绑条款,但至少他正在试图改变一个家族左右整个企业的格局,且第一回合是胜利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是正确的,而且具有非常的历史意义。
再,他执行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知道,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人才激励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陈同学这样干没什么不对,只是选择的时机有点让人遐想而已。最后,这个公司还是稳健运转的,这不,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利润是增长的,这次特别股东大会的结果,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导致公司动荡和业绩下滑。陈也没一权独揽,黄也不要想再保持一贯的家族家长作风。
这个特别股东大会的表决对所有与这个企业有关的人来说都是好事。当然,法律上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公司治理架构在法律上存在了那些显然的漏洞,才引发了这场被媒体宣传得地动山摇的“斗争”,未来,这些漏洞或者需要修复,或者需要杀毒,或者需要重新设置补丁,否则,这样的“斗争”还有很多。但是这个“民族企业”显然还有机会,好戏在后头。

文/阮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