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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姜昆“被壮阳”说起

2019-03-22 13:23

  2010年11月27日新浪新闻称,著名相声演员姜昆将河南郑州多家医药销售店诉上法庭,理由是多家药店销售的某个壮阳药假借其名义做虚假广告宣传,损害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要求法院判决上述药店停止名誉侵权,登报致歉和赔偿精神损害30万。看了这则新闻,我开始不淡定。
  首先,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商家的类似行为何其之多。在小区里,在大街上,在菜市场,学校周边。眼睛可视范围内,随处可见让男人由“不行”迅速变“很行”的壮阳保健药纸质小广告,或贴于墙,或飘于地,或塞于手、或夹于车门、或丢入菜篮子。上面也都是一些著名的公众人物做大力推荐状。莫非这些公众人物都如“姜主席”一样“被侵权”?我想可能有的是,可能有的也不是,毕竟公众人物做虚假广告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但这些都不是我要说的,我其实想说的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对商家而言,不过“利”字作怪尔。当然对“被侵权”的公众人物而言,是有点冤,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正当不过。我却有点善感:是什么让商家如此疯狂?制度吧?是什么让牛皮癣广告在我们的生活里如此肆无忌惮?城管没当班?可能不是,制度抑或是观念?
  其次,我再次善感:我们的公众人物,我们的很多有能力有条件的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可是在当下,还有多少权益“被侵害”的人,根本无法捍卫自己的权益,或者是无法与强大的对手博弈,或者是不知道如何去捍卫自己的权益,或者是没有人愿意去为他捍卫自己的权益。因为,很多时候,捍卫自己的权益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这个代价还不是一般的大。不要笑我危言耸听,看看那些“被开膛”的人,“被拆迁”的人,“被钓鱼”的人,“被代替”的人,“被……”。你就知道我的善感是多么的正确。
  最后,说点专业的。我从新闻内容看到,姜昆同学只起诉郑州的九家医药销售公司而没有一并起诉这个壮阳药厂家,理由是他们是违规经营者,这个没错,他的律师考虑的也许是这样既方便诉讼,也方便未来执行。我想说的是,药店是壮阳药的销售单位,属于侵权的传播者。但问题是,这个姜同学的“被侵权”是由某某壮阳药厂商制作了他的肖像广告,然后药店卖这个壮阳药的时候,自然的将该纸质广告打在了店面并向客户推荐。如果姜同学这个诉请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话。那么必须要能证明:这些药店在销售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壮阳广告是虚假的,是没有经过姜同学同意的,如果不能证明(其实我认为也不是那么容易证明)药店具有这个过错的话,那么这个诉请要能得到法院完全支持就相当有难度。因为我们知道姜同学诉请了3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呵呵,三0万,不多,但是也不少,我们都知道这个是没法律明确规定的。我相信他的律师会在法庭上铿锵有力地陈述为什么不是主张300万而是3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和依据。“侵权与损害相当”从理论上说也就一句话就表述清楚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我想这个大概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我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贯都不感冒,理由我们都知道。我个人认为,这个壮阳药的厂家应该成为被告,才能既切实地维护姜同学的利益,又能让这些不良厂商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规则必须遵守的商业道德。
  
                                                                                                                                                                         文/阮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