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笔者就代理的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与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分享时,有同行提出:律师可以既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同时又发表罪轻的量刑意见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同时又作罪轻辩护,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辩护意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具有法理支撑。
1.《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2.《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三十五条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4.《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刑事案件审理需要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必然会给予控辩双方、被告人、被害人(如有)等诉讼参与人就前述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前述法律条文也已明确,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是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具体体现,于法有据。
基于被告人权益最大化原则
法理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司法实践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采用无罪与罪轻并行的辩护策略能够在不同的司法裁判走向下,全方位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源于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与证明标准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证明责任在控方,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例如,就本次交流的案例,无罪辩护主要针对“传播行为”证据不足进行抗辩,动摇控方的有罪指控根基;而罪轻辩护则在假定传播行为被认定的情况下,提出被告人系犯罪预备、从犯、坦白等从轻情节。两者基于不同的证明责任与标准机制,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开展。
基于刑事司法裁判的复杂性
与多元化考量
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有自由裁量权,在面对复杂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问题时,可能存在多种裁判思路和结果。允许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同时进行,正是对这种裁判复杂性的适应与回应,辩护人可向法院提供更多面的视角,助力裁判者更好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司法公正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纳入本次研讨的案件已作出判决,虽然基于案件的特殊性,笔者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法院采纳了关于罪轻的辩护意见;同时通过证据不足的无罪之辩,促使法院更加审慎对待在案证据客观上存在的瑕疵和不足,从而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取得相对较好的判决结果。
辩护策略应由被告人选择和决定
律师辩护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被告人),案件的被告人是辩护成败的直接承受者。因此,不管是作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或是两种方式并行使用,辩护律师都仅能提供分析意见,将利弊如实告知,由被告人最终决定律师提出的辩护策略。
保持政治正确,避免违规言论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类犯罪,属于政治性极强的案件,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理性,控制好辩护的尺度,特别避免发表如“信仰全能神是宪法赋予的宗教自由”等错误言论。
作者简介
黄玲昊
联系方式:135 5711 3913
中共党员,计点合伙人,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曾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10年,先后担任多家国企、民企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治理等领域执行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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