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专注刑事辩护实务多年,在办案中发现:近两年来,广西、四川、江苏、江西、吉林、内蒙古等多个省区陆续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对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重大调整,与原有司法解释形成显著差异,对辖区内涉赌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直接且关键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与辩护工作中需严格区分、精准适用。
此前,全国范围内办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含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便于直观对比,现将原有司法解释与多省新实施细则关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整理如下:
认定情形 | 原司法解释 标准 | 多省新实施细则标准 |
抽头渔利/违法所得数额 | 累计3万元 以上 | 累计10万元 以上 |
赌资数额 | 累计30万元 以上 | 累计100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 | 累计120人 以上 | 累计120人 以上 |
本次调整大幅提高了“情节严重”的认定门槛。按照新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情形,不再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的法定刑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次对“情节严重”标准的调整,并非弱化对开设赌场犯罪的惩治力度,而是各省区立足本地司法实践、顺应涉赌犯罪惩处新形势,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举措。原有标准已难以适配当前涉案金额普遍攀升的司法现状,新标准在保持对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为情节相对较轻的行为预留合理量刑空间,有效避免“轻罪重判”,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笔者结合办理涉赌刑事案件的经验和实务操作,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1.注意适用范围。新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已正式发文调整的省区,未出台新规的地区,仍应适用原有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
2.精准区分案件类型。区分线下开设赌场、网络开设赌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等案件类型,对照新旧规定及地方量刑细则,结合具体涉案资金流水、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证据,准确核定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核心定罪量刑的事实。
3.明确适用规则。对实施细则生效前尚未审结的案件,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适用。
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对赌资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参赌人数统计等关键证据,重点审查来源合法性、计算科学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排除重复计算、无关资金计入等情形。
4.重点审查证据合法性与关联性。对赌资流水、违法所得计算方式、参赌人数统计等关键证据,重点审查来源合法性、计算科学性及与本案关联性,排除重复计算、无关资金计入等情形。
作者简介

黄玲昊
联系方式:135 5711 3913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曾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10年,先后担任多家国企、民企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治理等领域执行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